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以外的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业务,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停靠或者上下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