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建立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四)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服务状态; (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六)执行规定的运营价格,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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