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线路管理权限持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 (二)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尾气排放等标准; (三)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票价、线路编号标识、经营企业名称等; (四)无人售票车辆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或电子读卡机;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六)车辆整洁卫生,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经营者应当在新购置的公共汽车上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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