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装有空调设施的运营车辆,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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