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有关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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