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排队、上下车,不得扒车、爬窗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投币、购票、使用电子乘车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乘客安全的犬只等动物乘车; (四)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或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不得损坏车辆及车辆上的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接受票证检验。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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