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携带车辆营运证,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持车辆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持电话或者闲聊; (六)准确播报线路起始站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途中本次停靠站(点)和下一次停靠站(点)名称; (七)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客,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无正当理由到站不停;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九)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十)发现车内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疏散、抢救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