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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