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乘务员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车辆发生运营故障不能正常行使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拒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