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