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