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