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出线路经营延续申请,其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并换发相应的线路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线路运营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线路连续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