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金平、龙湖区范围内及跨区、县的线路运营权;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起点站、终点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辖区内的线路运营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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