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预留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