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铁路客运站、机场、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枢纽站、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商业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旅游景点、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工业园区、大型学校、大型医院、设计居住五千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配套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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