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金平、龙湖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工作。 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质检、价格、环境保护、公路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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