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