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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