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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