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