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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