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抢险救灾外,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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