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