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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