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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