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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