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五至十倍的罚款。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