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