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树枝直径为本株树木胸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照树枝直径大小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下的,按照每枝八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上八厘米以下的,按照每枝一百二十元至二百五十元处以罚款;树枝八厘米以上的,按照每枝五百元处以罚款; (二)树根直径在四厘米以下的,未造成树木倒伏危险的,按照每根二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三)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修剪前树木原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