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或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五倍: (一)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二)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二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每株二千元至六千元处以罚款; (三)迁移或者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乔木的,按照每株六千元至一万元处以罚款; (四)迁移或者砍伐灌木的,按照每丛一百元至六百元处以罚款; (五)损坏单排绿篱的,按照每米三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 (六)损坏草坪的,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七)损坏混栽花坛和花草的,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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