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古树名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