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