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