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