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