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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