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