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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