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