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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