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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