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