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