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