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