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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