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