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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