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和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设置原则和配置标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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